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
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律办法》)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税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预防和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惩戒的种类、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而定。
第四条 会员对省税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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