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为及时了解、掌握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最新情况,研究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的新动向,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防范和化解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的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告:
(一)事务所办公地址搬迁、通信联系方式(包括所长手机号)变更。
(二)事务所所长出国考察、学习,或个人因请假、生病、外出等三个月以上的离岗,应事前报告。
(三)事务所出资人变化或内部股权调整。
(四)注册税务师调进、调出事务所
(五)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等责任问题。
(六)事务所受到媒体报道,特别是引起负面影响的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事务所被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税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等。对受行政和经济责任处罚的要专案(个案)上报。
(八)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业务拓展、行业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的。
(九)事务所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座谈会,涉会人员超出本地以外、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应事前报告。
(十)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
发生前款第(二)、(九)项的,须在事项发生前15日内报告;发生前款第(五)、(七)项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发生前款第(六)项的,应即时上报;发生其他款项的须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告;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的1月15日前上报。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
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采用公文形式,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事项内容、责任人(或单位)、处置意见(造成后果的应说明后果程度)。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或电话传真报告,之后补报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上报单位
事务所发生重大事项直接上报省税协,同时报当地国、地税局征管科(处)备案。
五、不按规定报送的处理办法
事务所发生重大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告的,将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影响较大或紧急事项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执业资格。
六、本制度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于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