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方便纳税人选用合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荐中介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95号)规定,经审查,现将第一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纳税人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从推荐名单中选用税务师事务所。企业选用推荐名单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请你局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转知所属各税务师事务所,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附件:第一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名单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