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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03-17 11:25:31字体:【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会员管理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山东省辖内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

个人非执业会员年检办法另文明确。

  第三条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对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实施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年度检查,是指省税协每年对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遵纪守法、执业行为、劳动用工、会费缴纳、会籍管理等进行的常规性检查。

第五条 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一)遵纪守法情况

1、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2、有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情况。

(二)执业行为情况

1、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情况;

2、有无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3、有无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的情况;

4、有无以强迫、欺诈等方式招揽业务的情况;

5、有无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情况;

6、是否按照中税协、省税协的有关规定,开展后续教育;

7、其他应予检查的执业行为方面的情况。

(三)劳动用工情况

团体会员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四)会费交纳情况

团体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会籍情况

1、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团体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2、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团体会员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六)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个人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一)遵纪守法情况

1、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2、有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委托人偷、逃税款的情况。

(二)执业行为情况

1、有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情况;

2、有无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情况;

3、有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情况;

4、有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5、有无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情况;

6、其他应予检查的执业行为方面的情况。

  (三)继续教育情况

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时间累计是否达到72学时。

(四)会费交纳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会籍情况

1、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个人执业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2、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个人执业会员证登记、变更(包括转所、转籍等)、注销手续。

(六)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三章 年检报送材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团体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原件;

(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六)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八条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与团体会员年检工作一并进行,统一由省税协负责。其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办理。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个人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执业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年检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自查自检

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接省税协年检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检。团体会员应按要求填写《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执业会员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团体会员负责人应对该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团体会员应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国、地税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管科(股)。

第十二条县(市、区) 、市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县(市、区)税务机关征管科(股)、市级税务机关征管科(处)具体负责所辖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年检材料的审核和复核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征管科(股)对团体会员上报的年检资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市级税务机关征管科(处)。市级税务机关征管科(处)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税协秘书处。

第十三条 省税协审查

(一)省税协对各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年检材料组织复审及抽检,并在《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中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印鉴。

(二)经年检合格的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予以年检通过,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一栏填写“合格”字样,并加盖省税协会员管理专用章。

(三)省税协将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年检结果在协会内、外网站进行公告,并按时将年检工作总结连同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章 年检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年检的原则要求,对年检不合格的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年检中会员出现下列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警告一次: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涉及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通过行政机关年度检查的。

(二)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再具备会员资格,应报省税协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1、本会对该会员提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2、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的;

3、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会员年检的;

4、自愿提出退出本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2:《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3:《年检情况汇总表》  

作 者:杨洪元 发布:高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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