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不含青岛):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完善和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了涉税司法鉴定业务。为了进一步了解、掌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积极争取该项业务成为注税行业的法定业务,根据中税协的要求,省税管中心和省税协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司法鉴定业务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的主要内容
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司法鉴定业务情况,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被鉴定单位名称、鉴定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该次业务收入(元)、是否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证书、从事该项业务的时间以及从事涉税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意见等内容(详见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调查统计工作的意义,对增加税务师事务所的可做业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依据,要认真组织辖地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好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附件1的有关内容如实填报。
(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辖税务师事务所。凡开展该项业务的事务所,在上报表格的同时,要一并报送开展该项业务的典型案例,至少1个,多者不限。
(三)各市国、地税局征管科(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做好表格的汇总工作,保证上述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于2009年7月13日前将调查报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通过FTP上传至“省税管中心”――“涉税司法鉴定调查”文件夹下;如果当地没有事务所从事该项业务,则写一份书面说明,通过FTP传至省税管中心。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司法鉴定业务情况调查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